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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英语写作论点

发布时间:2020-12-31 04:16:54

Ⅰ 一篇学术论文的全文转载和论点摘编情况在哪里可以查到

那个数据库收录的

Ⅱ 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的选题原则

我们知道,论文有三要素:论点、论据和论证。所谓论点就是论文中所要说明的问题,所要表明的观点。所谓论据是指证明观点的事实、材料依据。而论证则是指运用各种方法,分析综合论据,辩证推理出论点的过程。论点应该观点正确、态度鲜明、见解独特、有实际意义;论据必须真实可靠、有来源出处,充分、典型生动和具体;而论证则要材料观点统一,推理合乎逻辑,井然有序。下面我们就围绕着这三要素,展开对学术论文撰写方法的探讨。

1、选题的重要性
选择课题,确定主攻方向,是撰写学术论文的第一步,它直接关系着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科研人员的远见卓识,首先就表现在这里。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的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看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希尔伯特也认为“问题的完善提法意味着问题已经解决了一半。”因而选题一定要恰当,慎重。
2、选题的原则
选题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个人的实际情况,要在了解行情的基础上选题。一般来说,选题要遵循下列原则: ①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在实际工作中有现实意义,尽可能选择本学科的重大问题,即大家普遍关心,正在思考,有所争议,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要选择那些老师在课堂上讲明,书里已写清的问题。②要摸清自己要研究的课题以前有人研究过没有,研究的成果如何,结论是什幺,有哪些需要补充或修订,是不是还有遗留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从大量文献资料中看出自己的研究课题所要达到的“终点”,从而找到课题的“起点”。避免“撞车”,重复别人的科研劳动,事倍功半。同时,对有人研究过的课题,你重点就要放在“新”上,才有立足之地;对没人或很少有人研究过的课题,参考资料很少,只要观点不谬,论据确凿即可③要结合自己的知识结构,扬“长”避“短”,要力求与自己所学的专业对口,以便对研究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使自己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同时要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选自己比较熟悉的课题,这样研究起来才有热情,准备充分,体会深刻,容易写好。④要尽量选小题目。题目太大,往往不易写得深刻,流于空泛,或耗时过多。如果选择题目草率,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选题就等于零。因而首先确定个大方向,并逐步把选题范围缩小和具体化。如要研究中国古代文学的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确定时期,是先秦文学、唐宋文学还是元明清文学?再进一步考虑研究这一时期文学的什么问题,某一文学运动,某一作家、作品,还是某一作家、作品的某一方面的问题。论题定得小一点,论述容易集中、深刻,小中见大,可以写出比较好的论文。

Ⅲ 学术论文翻译难点有哪些

同学,我和很多同学的毕业论文都是在国涛期刊网写的。感觉这里写的不错版,文笔挺好的。
驳论权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见解或主张。
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有三种形式:
①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
②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和反动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
③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

Ⅳ 西方学术文章的观点如何提取,论点出现的位置一般在哪几个地方

其一,完整的学术论文都需要有个review,而不是一定的学术水平才要,当然这是总结性的不需专要面面俱到。
其二属、摘要写法需要先明确你的文章创新点是啥,是啥写啥,不要分散contribution,一个东西写一点。
其三、阅读论文的话也建议先看摘要,摘要都写不好,内容好的论文通常不存在。这东西是一个必要条件,即摘要好论文才好,但坏论文一样可能摘要好。摘要不好的直接弃就是

Ⅳ 学术观点是否受保护

学术观点该不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著作权法执行过程中司法实践的质疑

“钱昌明诉朱维铮剽窃学术观点案”,自2008年11月1日原告向杨浦区人民法院呈递诉状起,历经四个月审理,终于2009年3月20日宣判。法院以原告文章《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学术观点,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驳回原告“就文章的观点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
《判词》宣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原告文章中所体现的‘近代中国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观点是全文的主题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然而,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篇找不到作为社会科学论文的研究成果的结晶——学术观点,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文。相反,著作权法的第三条却明确规定:以文字、口述等九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均属受该法保护之列。本人的《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一文,系著作权法提到的“社会科学”文字作品,其全文(包括论点与论据及论述过程)当然均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不受保护的作品应当是:
第四条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中“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可见,所谓学术论文的观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说,缺乏“著作权法”的法律依据。《判词》或许是按以往的某个判例为依据的,这就有一个对法律解释准确与否的问题了。
在执行著作权法的过程中,采用“主题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之说,这对判定文学、艺术领域的抄袭案例时或许是正确的,但把它应用在社会科学学术领域判断剽窃问题则大谬矣!
社会科学研究与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同,文学、艺术创作可以根据某一主题思想创作出不同作品(成为智力创作成果的体现),这里需要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社会科学研究恰恰相反,它是对大量的复杂的社会现象的具体事实(包括史料)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形成各种学术观点,在这里,独创性的学术观点、思想,才是智力创作成果的体现。因此,在文学、艺术领域,否定对思想具体的形象的表述就是否定创作;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否定具体学术观点、思想(研究成果),也就是否定了学术研究本身。立法机关制订著作权法的本意,就在于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绝不是为了以否定学术观点来窒息学术繁荣。
其实在学术界,对剽窃人家的学术观点的认定与是非历来一直是明确的、公认的,并不像司法界那么模糊不清;近年来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那完全是因为学术腐败、学风不正造成的,好在现今已引起有关部门与学界的重视。
2004年6月,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其中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按:注明出处,实质上就是在法律上维护原著作者的署名权)
第(九)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按:学术论文的结论即特定的学术观点与学术思想正是学术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十一)款:“应充分尊重学术质量和借鉴已有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施工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按:为防止低水平的重复与抄袭)
2005年1月,复旦大学也推出《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二)款:“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第(一)款:“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有;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从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与复旦大学制订的学术规范所引用的相关条文中,充分说明:学术观点、思想、学术成果都是要受到尊重与保护的;凡要引用这些学术观点、思想与成果的,都必须注明出处;反之,违背学术规范,把别人的学术观点、思想与学术成果冒充为自己所有,就是剽窃行为。
事实上,以往司法在执行著作权法的过程中,由于一些案例采用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的说法,致使法律未能有力地保护作为学术研究成果的学术观点,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学术界出现肆意剽窃学术成果的歪风,导致质量低劣、观点重复、互相抄袭的“学术论文”泛滥成灾,成为当前高校学术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
今年的两会期间,3月7日下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5位大学校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北京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周其凤,南开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饶子和,中山大学校长黄达人,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李培根)在大会新闻中心接受中外媒体采访时,就遇到有记者就此提问。有《经济观察报》记者曾问:
“学术腐败问题导致高校的青年教师之间很难进行学术思想交流,怕别人知道了自己的思想抄过去,然后变成了别人的东西,这也影响到了高校学术的进步,各位校长对此怎么看?”(据人民网《五大名校校长谈学术:高校不应向权势屈服》)
徐显明校长率先表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或者说是最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四性”,即大学的“德性”、“思想性”、“创新性”和“特色性”问题。最后表示:“我的态度是,发现学术腐败就应该严惩。”其他几位校长也均表示:“这类事情的发生,一定要采取严肃的态度处理。要杀一儆百”;“在惩治学术腐败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够有任何的屈从!”因为“大学就是一个学术的共同体。维系一个大学生命的就是学术。作为科研也好,教学也好,一切都是以学术作为它的维系点。如果学术腐败了,这个大学就腐败了。”
高校学术界是学术实践的第一线,他们对什么是抄袭?什么是剽窃?什么是学术腐败问题应该最有发言权。因此,他们制订的“学术规范”与学术界对此类学术腐败问题的共识,理该作为司法在执行《知识产权法》时的借鉴,司法的结论至少不应该与学术界的共识相悖!
本人曾以为:鉴于当前学术界学风不正,抄袭、剽窃成风,很想借“钱昌明诉朱维铮剽窃学术观点案”,煞一煞这股歪风,讨个司法公正,打一场公益官司(本人只要求被告象征性地赔偿1分钱)。没想到竟然输了这平生惟一的一场官司,化钱讨了个没趣,还遭到朱氏门徒在我博客留言里的成百次谩骂、羞辱与人身攻击,想想真是窝囊。
既然司法认为“学术观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而接下来我也不想再上诉,何况我这个退休教师也化不起高昂的诉讼费,只想在这儿提出质疑,以供法学界和有兴趣的朋友们思考!

Ⅵ 在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时候,只是把一些别人已经说过的观点或者知识用自己的话又写了一遍算重复发文吗

严格来说,应该是可归纳到重复发文这一范畴。

Ⅶ 论证型学术论文本论部分写作要求是什么

【论文本论是什么】
本论是论文正文的主要部分,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将集中地对绪论中提出的问题加以分解、分析,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所谓分解、分析,即将一事物分解成几个侧面、几个部分加以研究的方法。一般语言文学专业学术论文所提出的总论点都必须经过将其分解成几个分论点的过程,有些分论点之中还可能分解出若干小论点,这就牵涉本论的结构层次问题。总论点可以分成几个分论点,每个分论点构成一个大的层次,一篇论文由几个分论点组成,全文就包含几个大的层次。

【论文本论写作要求】
1、在层次和层次之间,为了区别起见,有些论文以小标题的形式归纳出每一层次的大意,比如漆咏德的论文《无尽的攀升:转型期都市小说的开放特征》以两个小标题概括了本论部分的两个层次:(1),颠覆与新异;(2)、多元与超越。在作者论文的逻辑框架中,这两个小标题概括了都市文学两个主要特征。小标题以四个左右为宜,有些论文不设小标题,而仅以序号来标明层次,还有的论文既不设小标题也不用序号,而以论文的自然层次来显示论文的结构框架。初学论文写作,如果接触比较复杂的问题,作比较长的论文,设置小标题和序号有助于作者把握全文思路,也有助于读者读解论文。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分论点下面还要分出小论点,如果也采用序号式结构,要注意与分论点的层次序号相区分,一般用中文数字标示分论点的层次,以阿拉伯数字标示小论点序号。

2、关于本论部分各层次的结构问题还要注意一点,就是层次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各层次间的逻辑关系主要有三种:并列式、递进式与综合式。并列式层次组合中的各个层次彼此并列地描述出总论点的各个侧面或各个部分,递进式层次组合中的各个层次之间构成一种逻辑递进的深度模式,层层掘进地揭示事物的本质。综合式是两种组合方式的并用。比如一篇论文可在分论点层次上是并列式结构,而在分论点内部或小论点层次上是递进关系,反之亦然。

Ⅷ 杨震的学术观点

作为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在传播法学知识、传授法学真谛的同时,杨震教授也在逐渐定位自己的学术方向,并日渐形成自己的风格。他的主要学术观点主要体现在:
一、我国物权法应确立观念交付制度。确立该制度,是为适应现代工商业社会发展及WTO规制的要求,实现节省交易费用,促进交易迅捷的目的,保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交易安全及交易效率。构建观念交付制度,应明确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并非同一。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虽具功能相同及第三人占有标的物的表象相同的共性,但也具本质差异:一是两者的本质属性不同,拟制交付的逻辑前提是直接占有的转移,属现实交付,而指示交付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的转移,属观念交付;二是第三人的地位不同,在拟制交付中,第三人是占有辅助人,处于“见单放货”的超脱地位,而在指示交付中,第三人是直接占有人,处于可以对抗受让人的法律地位;三是立法意图不同,拟制交付的范围在于简化交易,提高效率,指示交付的意图在于鼓励交易,增进效益;四是让与人承担通知义务不同,拟制交付中,让与人无须通知第三人,指示交付中让与人通知第三人。
二、我国继承法应梳理并廓清继承法理念。首先,继承权向所有权转化,应采“过渡说”。因为,继承权向所有权转化,并非瞬间完成,而是要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能够弥补“过渡说”理论缺憾的论点可定位在四个层面:(1)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由被继承人的所有权向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过渡,再由继承权转化为继承的财产所有权。(2)权利主体发生变化。原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既得继承权主体产生,且继承权主体向遗产所有权主体过渡。(3)权利的客体发生变化。被继承人的所有权的客体是其财产,既得继承权的客体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的所有权的客体则是基于继承而获得的财产。(4)法律的适用发生变化。在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存续期间,适用物权法;在既得继承权存续期间,适用继承法;在继承程序终结后,适用物权法。其次,应廓清后位继承制度的功能和架构。后位继承,在我国鲜被提起,甚至还未进入学者的视野,但由于其独特的功效———充分维护遗嘱人的意愿,发挥财产的最大效能,使其颇具理性的光彩。为实现继承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有必要确认后位继承制度,并将后位继承定位在如下方面:(1)后位继承应属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2)后位继承人是遗嘱的继承人:(3)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客体为前位继承人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关系。再次应限制被继承人的生前赠与行为。为保护“双缺乏”人的合法利益,防止遗嘱未给“双缺乏”人保留必要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应对被继承人的生前赠与行为进行限制,当然,这并非是对被继承人生前的一切赠与行为进行限制,而是要 求被继承人生前用赠与方式处分财产时须对“双缺乏”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做多层面的探讨。首先,须正视该领域目前存在的理论困惑和实践问题:(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存在歧解;(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社会根源及理论基础有待澄清;(3)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类型混杂交错;(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阶段届定错位;(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权虚伪和社会激励机制低效。其次,须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予以法律就治:(1)明确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原则,以凸现制衡与效率相结合、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原则。(2)增强实体法环节的权利保护与责任监督的功能,保护资本的流动自由与流通安全,确保大股东的最大利益;确保经营者高效的自由行使经营权;保护社会正常交易安全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最终实现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全方位调控。(3)强化程序法环节的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理念,为受害人提供简便、快捷、及时、有效的诉讼程序,维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正常运转。

Ⅸ 有哪位大神可帮写个作业吗内容:找一篇英语国家(不是中国国内的)的学术论文,找出其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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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交易费用理论的学术论点

罗纳德·科斯指出:市场和企业都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方式(即两种不同的版“交易”方式),权企业产生的原因是企业组织劳动分工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劳动分工的费用。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可以把若干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产品的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了交易者的数目和交易中摩擦,因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市场交易的复杂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因此,企业替代了市场。由此可见,无论是企业内部交易,还是市场交易,都存在着不同的交易费用;而企业替代市场,是因为通过企业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比通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 交易费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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