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篇學術論文的全文轉載和論點摘編情況在哪裡可以查到
那個資料庫收錄的
Ⅱ 學術論文
學術論文的選題原則
我們知道,論文有三要素:論點、論據和論證。所謂論點就是論文中所要說明的問題,所要表明的觀點。所謂論據是指證明觀點的事實、材料依據。而論證則是指運用各種方法,分析綜合論據,辯證推理出論點的過程。論點應該觀點正確、態度鮮明、見解獨特、有實際意義;論據必須真實可靠、有來源出處,充分、典型生動和具體;而論證則要材料觀點統一,推理合乎邏輯,井然有序。下面我們就圍繞著這三要素,展開對學術論文撰寫方法的探討。
1、選題的重要性
選擇課題,確定主攻方向,是撰寫學術論文的第一步,它直接關系著學術成果的質量和水平。科研人員的遠見卓識,首先就表現在這里。愛因斯坦曾經說過:「提出一個問題往往比解決一個問題更重要。因為解決一個問題也許僅是一個數學上的或實驗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問題,新的可能性,從新的角度看舊的問題卻需要有創造性的想像力,而且標志著科學的真正進步。」希爾伯特也認為「問題的完善提法意味著問題已經解決了一半。」因而選題一定要恰當,慎重。
2、選題的原則
選題要考慮到社會的需要和個人的實際情況,要在了解行情的基礎上選題。一般來說,選題要遵循下列原則: ①要在學術上有理論意義,或在實際工作中有現實意義,盡可能選擇本學科的重大問題,即大家普遍關心,正在思考,有所爭議,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不要選擇那些老師在課堂上講明,書里已寫清的問題。②要摸清自己要研究的課題以前有人研究過沒有,研究的成果如何,結論是什幺,有哪些需要補充或修訂,是不是還有遺留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從大量文獻資料中看出自己的研究課題所要達到的「終點」,從而找到課題的「起點」。避免「撞車」,重復別人的科研勞動,事倍功半。同時,對有人研究過的課題,你重點就要放在「新」上,才有立足之地;對沒人或很少有人研究過的課題,參考資料很少,只要觀點不謬,論據確鑿即可③要結合自己的知識結構,揚「長」避「短」,要力求與自己所學的專業對口,以便對研究的內容具有一定的基礎知識,使自己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同時要結合自己的興趣、愛好,選自己比較熟悉的課題,這樣研究起來才有熱情,准備充分,體會深刻,容易寫好。④要盡量選小題目。題目太大,往往不易寫得深刻,流於空泛,或耗時過多。如果選擇題目草率,根本沒有實現的可能,選題就等於零。因而首先確定個大方向,並逐步把選題范圍縮小和具體化。如要研究中國古代文學的問題,就需要進一步確定時期,是先秦文學、唐宋文學還是元明清文學?再進一步考慮研究這一時期文學的什麼問題,某一文學運動,某一作家、作品,還是某一作家、作品的某一方面的問題。論題定得小一點,論述容易集中、深刻,小中見大,可以寫出比較好的論文。
Ⅲ 學術論文翻譯難點有哪些
同學,我和很多同學的畢業論文都是在國濤期刊網寫的。感覺這里寫的不錯版,文筆挺好的。
駁論權是就一定的事件和問題發表議論,揭露和駁斥錯誤的、反動的見解或主張。
駁斥錯誤的、反動的論點有三種形式:
①直接駁斥對方的論點。先舉出對方的荒謬論點,然後用正確的道理和確鑿的事實直接加以駁斥,揭示出謊言同事實、謬論與真理之間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證明與論敵的論點相對立的論點是正確的,以此來證明論敵的論點是錯誤的。
②通過批駁對方的論據來駁倒對方的論點。論據是論點的根據,是證明論點的。錯誤和反動的論點,往往是建立在虛假的論據之上的,論據駁倒了,論點也就站不住腳了。
③通過批駁對方的論證過程的謬誤(駁其論證)來駁倒對方的論點。駁倒了它的論證中關鍵問題,也就把謬論駁倒了。
Ⅳ 西方學術文章的觀點如何提取,論點出現的位置一般在哪幾個地方
其一,完整的學術論文都需要有個review,而不是一定的學術水平才要,當然這是總結性的不需專要面面俱到。
其二屬、摘要寫法需要先明確你的文章創新點是啥,是啥寫啥,不要分散contribution,一個東西寫一點。
其三、閱讀論文的話也建議先看摘要,摘要都寫不好,內容好的論文通常不存在。這東西是一個必要條件,即摘要好論文才好,但壞論文一樣可能摘要好。摘要不好的直接棄就是
Ⅳ 學術觀點是否受保護
學術觀點該不該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著作權法執行過程中司法實踐的質疑
「錢昌明訴朱維錚剽竊學術觀點案」,自2008年11月1日原告向楊浦區人民法院呈遞訴狀起,歷經四個月審理,終於2009年3月20日宣判。法院以原告文章《不是落後挨打,而是腐敗挨打》的學術觀點,因「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駁回原告「就文章的觀點主張權利」的訴訟請求。
《判詞》宣稱:「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對思想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並不保護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原告文章中所體現的『近代中國不是落後挨打,而是腐敗挨打』的觀點是全文的主題思想的范疇,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范圍,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然而,細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通篇找不到作為社會科學論文的研究成果的結晶——學術觀點,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文。相反,著作權法的第三條卻明確規定:以文字、口述等九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均屬受該法保護之列。本人的《不是落後挨打,而是腐敗挨打》一文,系著作權法提到的「社會科學」文字作品,其全文(包括論點與論據及論述過程)當然均受法律保護。
著作權法明文規定不受保護的作品應當是:
第四條中「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第五條中「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可見,所謂學術論文的觀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說,缺乏「著作權法」的法律依據。《判詞》或許是按以往的某個判例為依據的,這就有一個對法律解釋准確與否的問題了。
在執行著作權法的過程中,採用「主題思想的范疇,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范圍,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之說,這對判定文學、藝術領域的抄襲案例時或許是正確的,但把它應用在社會科學學術領域判斷剽竊問題則大謬矣!
社會科學研究與文學、藝術的創作不同,文學、藝術創作可以根據某一主題思想創作出不同作品(成為智力創作成果的體現),這里需要的「是對思想具有獨創性的表達」;社會科學研究恰恰相反,它是對大量的復雜的社會現象的具體事實(包括史料)進行分析研究,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形成各種學術觀點,在這里,獨創性的學術觀點、思想,才是智力創作成果的體現。因此,在文學、藝術領域,否定對思想具體的形象的表述就是否定創作;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否定具體學術觀點、思想(研究成果),也就是否定了學術研究本身。立法機關制訂著作權法的本意,就在於為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一條),絕不是為了以否定學術觀點來窒息學術繁榮。
其實在學術界,對剽竊人家的學術觀點的認定與是非歷來一直是明確的、公認的,並不像司法界那麼模糊不清;近年來所以會成為一個問題,那完全是因為學術腐敗、學風不正造成的,好在現今已引起有關部門與學界的重視。
2004年6月,教育部出台《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其中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註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按:註明出處,實質上就是在法律上維護原著作者的署名權)
第(九)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按:學術論文的結論即特定的學術觀點與學術思想正是學術成果的集中體現)
第(十一)款:「應充分尊重學術質量和借鑒已有學術成果,注重調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和學術信息的基礎上,精心施工研究方案,講究科學方法。」(按:為防止低水平的重復與抄襲)
2005年1月,復旦大學也推出《復旦大學學術規范及違規處理辦法》。其中第五條第(二)款:「學術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關於引證的公認的准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註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第六條第(一)款:「剽竊:將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和成果冒充為自己所有;擅自使用在同行評議或其它評審中獲得的學術信息。」
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與復旦大學制訂的學術規范所引用的相關條文中,充分說明:學術觀點、思想、學術成果都是要受到尊重與保護的;凡要引用這些學術觀點、思想與成果的,都必須註明出處;反之,違背學術規范,把別人的學術觀點、思想與學術成果冒充為自己所有,就是剽竊行為。
事實上,以往司法在執行著作權法的過程中,由於一些案例採用了「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的說法,致使法律未能有力地保護作為學術研究成果的學術觀點,這在客觀上助長了學術界出現肆意剽竊學術成果的歪風,導致質量低劣、觀點重復、互相抄襲的「學術論文」泛濫成災,成為當前高校學術腐敗的一個重要表現。
今年的兩會期間,3月7日下午,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5位大學校長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北京大學校長、中科院院士周其鳳,南開大學校長、中科院院士饒子和,中山大學校長黃達人,華中科技大學校長李培根)在大會新聞中心接受中外媒體采訪時,就遇到有記者就此提問。有《經濟觀察報》記者曾問:
「學術腐敗問題導致高校的青年教師之間很難進行學術思想交流,怕別人知道了自己的思想抄過去,然後變成了別人的東西,這也影響到了高校學術的進步,各位校長對此怎麼看?」(據人民網《五大名校校長談學術:高校不應向權勢屈服》)
徐顯明校長率先表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或者說是最重要的問題。」它涉及到「四性」,即大學的「德性」、「思想性」、「創新性」和「特色性」問題。最後表示:「我的態度是,發現學術腐敗就應該嚴懲。」其他幾位校長也均表示:「這類事情的發生,一定要採取嚴肅的態度處理。要殺一儆百」;「在懲治學術腐敗的問題上,我們不能夠有任何的屈從!」因為「大學就是一個學術的共同體。維系一個大學生命的就是學術。作為科研也好,教學也好,一切都是以學術作為它的維系點。如果學術腐敗了,這個大學就腐敗了。」
高校學術界是學術實踐的第一線,他們對什麼是抄襲?什麼是剽竊?什麼是學術腐敗問題應該最有發言權。因此,他們制訂的「學術規范」與學術界對此類學術腐敗問題的共識,理該作為司法在執行《知識產權法》時的借鑒,司法的結論至少不應該與學術界的共識相悖!
本人曾以為:鑒於當前學術界學風不正,抄襲、剽竊成風,很想借「錢昌明訴朱維錚剽竊學術觀點案」,煞一煞這股歪風,討個司法公正,打一場公益官司(本人只要求被告象徵性地賠償1分錢)。沒想到竟然輸了這平生惟一的一場官司,化錢討了個沒趣,還遭到朱氏門徒在我博客留言里的成百次謾罵、羞辱與人身攻擊,想想真是窩囊。
既然司法認為「學術觀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而接下來我也不想再上訴,何況我這個退休教師也化不起高昂的訴訟費,只想在這兒提出質疑,以供法學界和有興趣的朋友們思考!
Ⅵ 在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的時候,只是把一些別人已經說過的觀點或者知識用自己的話又寫了一遍算重復發文嗎
嚴格來說,應該是可歸納到重復發文這一范疇。
Ⅶ 論證型學術論文本論部分寫作要求是什麼
【論文本論是什麼】
本論是論文正文的主要部分,在這一部分中,作者將集中地對緒論中提出的問題加以分解、分析,並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案。所謂分解、分析,即將一事物分解成幾個側面、幾個部分加以研究的方法。一般語言文學專業學術論文所提出的總論點都必須經過將其分解成幾個分論點的過程,有些分論點之中還可能分解出若干小論點,這就牽涉本論的結構層次問題。總論點可以分成幾個分論點,每個分論點構成一個大的層次,一篇論文由幾個分論點組成,全文就包含幾個大的層次。
【論文本論寫作要求】
1、在層次和層次之間,為了區別起見,有些論文以小標題的形式歸納出每一層次的大意,比如漆詠德的論文《無盡的攀升:轉型期都市小說的開放特徵》以兩個小標題概括了本論部分的兩個層次:(1),顛覆與新異;(2)、多元與超越。在作者論文的邏輯框架中,這兩個小標題概括了都市文學兩個主要特徵。小標題以四個左右為宜,有些論文不設小標題,而僅以序號來標明層次,還有的論文既不設小標題也不用序號,而以論文的自然層次來顯示論文的結構框架。初學論文寫作,如果接觸比較復雜的問題,作比較長的論文,設置小標題和序號有助於作者把握全文思路,也有助於讀者讀解論文。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分論點下面還要分出小論點,如果也採用序號式結構,要注意與分論點的層次序號相區分,一般用中文數字標示分論點的層次,以阿拉伯數字標示小論點序號。
2、關於本論部分各層次的結構問題還要注意一點,就是層次間的邏輯關系問題。各層次間的邏輯關系主要有三種:並列式、遞進式與綜合式。並列式層次組合中的各個層次彼此並列地描述出總論點的各個側面或各個部分,遞進式層次組合中的各個層次之間構成一種邏輯遞進的深度模式,層層掘進地揭示事物的本質。綜合式是兩種組合方式的並用。比如一篇論文可在分論點層次上是並列式結構,而在分論點內部或小論點層次上是遞進關系,反之亦然。
Ⅷ 楊震的學術觀點
作為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在傳播法學知識、傳授法學真諦的同時,楊震教授也在逐漸定位自己的學術方向,並日漸形成自己的風格。他的主要學術觀點主要體現在:
一、我國物權法應確立觀念交付制度。確立該制度,是為適應現代工商業社會發展及WTO規制的要求,實現節省交易費用,促進交易迅捷的目的,保障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交易安全及交易效率。構建觀念交付制度,應明確擬制交付與指示交付並非同一。擬制交付與指示交付雖具功能相同及第三人佔有標的物的表象相同的共性,但也具本質差異:一是兩者的本質屬性不同,擬制交付的邏輯前提是直接佔有的轉移,屬現實交付,而指示交付的邏輯前提是間接佔有的轉移,屬觀念交付;二是第三人的地位不同,在擬制交付中,第三人是佔有輔助人,處於「見單放貨」的超脫地位,而在指示交付中,第三人是直接佔有人,處於可以對抗受讓人的法律地位;三是立法意圖不同,擬制交付的范圍在於簡化交易,提高效率,指示交付的意圖在於鼓勵交易,增進效益;四是讓與人承擔通知義務不同,擬制交付中,讓與人無須通知第三人,指示交付中讓與人通知第三人。
二、我國繼承法應梳理並廓清繼承法理念。首先,繼承權向所有權轉化,應采「過渡說」。因為,繼承權向所有權轉化,並非瞬間完成,而是要經歷一個或長或短的過程。能夠彌補「過渡說」理論缺憾的論點可定位在四個層面:(1)權利性質發生變化。由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向繼承開始後的繼承權過渡,再由繼承權轉化為繼承的財產所有權。(2)權利主體發生變化。原財產所有權主體消滅,既得繼承權主體產生,且繼承權主體向遺產所有權主體過渡。(3)權利的客體發生變化。被繼承人的所有權的客體是其財產,既得繼承權的客體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的所有權的客體則是基於繼承而獲得的財產。(4)法律的適用發生變化。在被繼承人的財產所有權存續期間,適用物權法;在既得繼承權存續期間,適用繼承法;在繼承程序終結後,適用物權法。其次,應廓清後位繼承製度的功能和架構。後位繼承,在我國鮮被提起,甚至還未進入學者的視野,但由於其獨特的功效———充分維護遺囑人的意願,發揮財產的最大效能,使其頗具理性的光彩。為實現繼承立法的完整性和統一性,有必要確認後位繼承製度,並將後位繼承定位在如下方面:(1)後位繼承應屬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為;(2)後位繼承人是遺囑的繼承人:(3)後位繼承法律關系的主體為前位繼承人和後位繼承人;客體為前位繼承人依據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前位繼承人與後位繼承人的法律關系為債權關系。再次應限制被繼承人的生前贈與行為。為保護「雙缺乏」人的合法利益,防止遺囑未給「雙缺乏」人保留必要財產份額的情況下,應對被繼承人的生前贈與行為進行限制,當然,這並非是對被繼承人生前的一切贈與行為進行限制,而是要 求被繼承人生前用贈與方式處分財產時須對「雙缺乏」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三、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應做多層面的探討。首先,須正視該領域目前存在的理論困惑和實踐問題:(1)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存在歧解;(2)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社會根源及理論基礎有待澄清;(3)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類型混雜交錯;(4)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階段屆定錯位;(5)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監督權虛偽和社會激勵機制低效。其次,須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予以法律就治:(1)明確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法律規制原則,以凸現制衡與效率相結合、法定與約定相結合的原則。(2)增強實體法環節的權利保護與責任監督的功能,保護資本的流動自由與流通安全,確保大股東的最大利益;確保經營者高效的自由行使經營權;保護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最終實現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全方位調控。(3)強化程序法環節的程序正義與程序效率的理念,為受害人提供簡便、快捷、及時、有效的訴訟程序,維護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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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交易費用理論的學術論點
羅納德·科斯指出:市場和企業都是兩種不同的組織勞動分工的方式(即兩種不同的版「交易」方式),權企業產生的原因是企業組織勞動分工的交易費用低於市場組織勞動分工的費用。一方面,企業作為一種交易形式,可以把若干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和產品的所有者組成一個單位參加市場交易,從而減少了交易者的數目和交易中摩擦,因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業之內,市場交易被取消,伴隨著市場交易的復雜結構被企業家所替代,企業家指揮生產,因此,企業替代了市場。由此可見,無論是企業內部交易,還是市場交易,都存在著不同的交易費用;而企業替代市場,是因為通過企業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費用比通過市場交易而形成的 交易費用低。